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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探讨了USDT(泰达币)在犯罪活动中的应用及其行为模型。文章指出,USDT因其稳定性、流通性和匿名性,被用于诈骗、掩饰犯罪所得等非法金融活动。文章分析了四种犯罪模型,并从主观明知程度、与上游犯罪联系、资金来源、获利方式和资金流向等方面,阐述了如何区分不同犯罪行为。最后强调,虽然USDT本身并非非法,但将其用于犯罪是违法的。
USTD(泰达币)涉嫌犯罪的行为模型和区别方法(博彩论坛)
泰达币(USDT,也称Tether USD),简称“U币”,由Realcoin公司(后更名为Tether)发行,2014年发行了全球首个稳定币泰达币(USDT),标志着稳定币的诞生, 泰达币与美元挂钩,一枚泰达币就存储1美元的保证金。今年该公司第一季度财报显示,“泰达币”持有的美债规模近1200亿美元,市值超过1600亿美元,位居第一。今年9月,泰达币通过200亿美元的私募融资轮次,目标估值达到5000亿美元。泰达币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其价值稳定性、全世界流通性和高度匿名性。

2021年9月15日,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发布了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(银发〔2021〕237号),明确了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的活动属性,即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、属于非法金融活动、禁止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。
基于USDT币的高匿名性、高流通性及与美元等价的特点,使其能够作为天然的犯罪工具。笔者在北大法宝进行案例检索,输入“USDT”“刑事案件”检索发现,筛选出来的1632件刑事案件中涉及USDT币最多的罪名分别为:诈骗罪344件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455件、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512件,本文着重解读以上犯罪的行为模型。

模型1:
甲乙丙三人成立A公司(外资),该公司从他处购买虚拟数字货币交易货币(USDT)在阿里云日本站租用服务器,以外资公司的名义在该平台上进行开发运行,并借用乙名下的国内公司的名义,招募员工,以聊感情的方式骗被害人投资,通过USDT虚拟资产、接入“做市”系统(包括自成交程序、对冲交易程序)刷交易量等程序,内部操控平台USDT的走势,最终使被害人投资亏损。
模型2:
甲乙丙三人充当U商,长期混迹于各大币商的”飞机群“,利用买U的人大多可能涉嫌犯罪的心里,笃定不敢报警,为谋取利益使用少量真币,大量假币与购买者丁戊二人交易,骗取丁戊二人价值100万元的U币。因丁戊二人涉嫌帮信罪被警方抓获,后将甲乙丙三人利用假币骗取其U币的行为如实交代,甲乙丙被警方抓获。
模型3:
甲乙丙三人长期在境外针对国内从事诈骗犯罪(均属诈骗组织主要人员),因需要将诈骗资金转移到国外,于是找到丁戊二人充当U商,将所骗取的资金换成U后交易到甲乙丙指定的USDT账户之中,丁戊二人按照1个U提2元的标准获利。
模型4:
甲乙丙经他人介绍做U商,自筹100万元作为换取U币的本金,将该现金兑换成U币后,在各大”飞机群“寻找兑换现金的客户(这些客户均由群管理员派发),以1个U币兑换10元人民币的比例与指定的人员进行兑换U币,换得现金后又在欧意平台上交易将现金按照1U币兑换1美元的比例进行兑换,以此往复。
对以上模型逐一解读:
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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模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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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为模式分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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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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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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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模型
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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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甲乙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;2.通过虚构USDT货币交易场景,控制USDT交易走势。3.诱导被害人在其构建的虚假平台上兑换U币进行购买股票、期货、黄金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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诈骗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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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该犯罪模型中,U币交易平台只用于虚构交易平台,该犯罪模型本质上还是投资类诈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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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模型
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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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甲乙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;2.使用假币兑换他人的U币;3.他人信以为真后交付U币,导致损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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诈骗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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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里需要注意的是,虽然银发〔2021〕237号文件否定了U币交易的合法性,但并未否定其财产属性。例如2023年渝0106刑初682号就认可U币的财产属性,法院案例库《张某抢劫案——强迫被害人购买比特币进而抢劫比特币并倒卖变现案件的处理》也认可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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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模型
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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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丁戊明知甲乙丙提供的资金兑换业务系违反所得;2.仍然提供转移、隐匿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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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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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行为模式中,丁戊提供系为犯罪所得,利用U币的隐匿性特点,为涉案资金提供转移、隐匿服务后获利,具有明显的掩饰、隐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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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模型
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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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,甲乙丙明知道“飞机群”发布的U币兑换业务的人员为境外诈骗资金;2.利用U币为上游犯罪(电信诈骗)提供资金结算业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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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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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行为模式本质上与常见的利用银行卡过流水的方法是一致的,只不过将银行卡媒介换成了U币,实质还是为诈骗资金提供结算服务,因为兑换的是诈骗人员的现金,U币也是转入诈骗人员的指定账户,属于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行为,应当定性为帮信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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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践中对U币买卖的行为模式争议最大的还是因对“资金支付结算”的理解不同,有人认为构成帮信罪,有人认为构成掩饰罪,还有人认为构成诈骗罪(从犯),笔者根据办案经验总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:
1.主观明知程度不同。对于诈骗罪的从犯来讲,需要行为人明确知道上游犯罪为诈骗罪,且知道兑换的是哪一笔资金;对于掩隐罪和帮信罪来说,不需要明知兑换的资金是否为具体的那一笔诈骗资金,仅仅需要知道兑换的现金可能是违法所得(帮信罪需要知道诈骗资金来自于网络犯罪所得);
2.与上游犯罪联系的紧密程度不同。诈骗罪(从犯)一般来讲属于上游电信诈骗集团在国内的延伸,每单资金都由行为人提供U币兑换服务后进行分成;掩隐罪和帮信罪的行为人一般不受上游电信诈骗集团的控制,交易具有偶发性,表现为派单。
3.兑换U币的资金来源不同。帮信罪兑换U币的本金为自筹,一般系自筹资金后在U商处兑换成U币后,再在与上游犯罪进行交易将U币兑换成现金,表现为U币起到的是结算支付的媒介。诈骗罪(从犯)一般是将诈骗资金收集后找到U商进行直接兑换。掩隐罪一般行为人是U商,用本身自持有U币来兑换现金,隐藏、转移犯罪资金。
4.获利的方式不同。诈骗罪(从犯)获取利益本质上还是来自于诈骗集团,帮信罪和掩隐罪的获利一般来自于“差价”
5.资金流向不同。诈骗罪(从犯)、帮信罪最终结算的U币直接流入上游犯罪控制的U币账户。掩隐罪用U币兑换的现金一般没有具体的流向。
结语
虽然U币具有价值稳定性、全世界流通性和高度匿名性,且实践中大多数为现金交易,难免会产生难以被抓获的心理,同时抱着“低风险,高回报”,选择剑走偏锋,在此笔者想说明的,刑法并未禁止U币的交易,但禁止将U币当作犯罪的工具。